河北省人社厅2014年9月2日发布消息,近日对省突出贡献技师待遇进行调整落实。突出贡献技师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可继续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省人社厅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男同志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同志延长退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调整后的突出贡献技师工作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由省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工作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省突出贡献技师退休或被撤销荣誉称号后不再享受工作津贴,评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管优秀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其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按照河北省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驻石参加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直单位中的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按照与省直七方面人员同样的医保管理政策执行,在享受工作津贴期间享受省管优秀专家相同的医保待遇。工作单位在各地的“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统筹地区按照当地省管优秀专家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参保,同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驻冀中直单位按医疗保险统筹地相关政策执行。
省突出贡献技师尚不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机关事业单位高级技师等级的,且所从事职业在《国家职业标准》中设置高级技师等级的,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