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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
来源: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网  添加人:智鼎教育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5-10-20 13:31:03

劳动关系协调师

    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职业概况

职业名称

 

 

职业环境

 

室内、外,常温。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职业特性

 

协调员充当“润滑剂”

 

“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最后对簿公堂。”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说,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少,也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

 

早在2007年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发布了“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明确这一职业指的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

 

他们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可以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和谐,使企业健康发展。

 

 

职业概述编辑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新法催生新职业

 

随着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将出现增长趋势,急需加强对劳动关系的协调,这也催生了劳动关系协调师这一新职业。该职业正在受到追捧。

 

据了解,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较快,平均以每年20%-30%的速度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师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出现,将有利于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而且,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中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

 

据分析,劳动关系协调人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最基层承担者,需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能力。

 

上海是诞生地

 

2005年,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发出了《关于试行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的意见》,在本市企业和地区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师工作,通过专业培训和制度建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劳动关系协调所需。

 

2005年,上海在全国率先试行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制度,首批来自市工会、劳动系统以及冶金、医药、商业、化工、运输、轻工等行业的50余位学员接受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培训。学员除系统学习《劳动关系概论》、《劳动合同原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管理》等等专业理论知识外,还深入劳动关系调解、仲裁、法院等有关部门实习和考察。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了《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合格证书》。

 

现在,由于这一职业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已由原来的专业培训发展成为新兴职业。虽然国家还未出台相关培训标准,但在上海,由三方委托的中介组织正在着手研究,并逐步推广至全国。

 

目的

 

借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帮助我国企业培养和造就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人才队伍,从而对我国企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体内容如下:

 

职业功能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职业功能二:劳动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职业功能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职业功能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职业功能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对象

 

企业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或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人力资源部经理(或人事部主任、劳人处处长)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高级职员。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

 

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

 

证书颁发

 

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相应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1] 

 

职业等级

 

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基本要求编辑

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职业守则

 

客观廉洁、公正守密、严谨求实、遵章守法、以人为本、亲和力强、善于沟通、与人为善、注重合作、促进和谐。

 

基础知识

 

(1) 劳动保障法律与政策

 

1) 劳动法的概念和渊源

 

2) 劳动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4) 劳动保障政策

 

(2)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劳动者和工会;

 

用人单位及其代表组织;

 

政府。

 

3)劳动关系的运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职工参与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4)劳资冲突及其处理

 

员工不满和申诉的处理;

 

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群体性事件及其处理。

 

(3)人力资源管理

 

1) 人力资源管理基本理论

 

2) 工作分析

 

3)员工招聘

 

4)绩效考核

 

5)薪酬管理

 

(4)劳动经济学

 

1)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2) 劳动力供给与需求

 

3) 工资决定与工资结构

 

4) 宏观经济与就业

 

5) 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结构

 

6) 政府行为与劳动力市场

 

(5)其他基础知识

 

1)社会学

 

2)人际沟通的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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