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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来源:  添加人:智鼎教育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5-10-20 14:15:11

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  第六条 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 二、部分省、市关于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  

 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应根据生产的特殊需要和本人身体的实际状况,可适当延长。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技师聘任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赣府发[1988]45)(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第四点第4条第二款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的生活福利待遇。  

2.河北省: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目前出台新规定,工人身份的蓝领技师与干部身份的 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校生就业时的工资可以参照大中专毕业生的标准,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 技术人员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各项待遇。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分别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和大学毕业 生同等对待。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试用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技师班毕业生被录用后比照本企业本科毕业生有 关待遇执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组织对全省技能人才和单位劳动保障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   

3.湖北省:高 级技师可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根据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北省将按照技能水平与待遇标准挂钩的 原则,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   

4.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出台。该《方案》指出,将健全技师奖励机制,使技师、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同等福利待遇。   

5.江苏省:省技师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等10部 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职高级技工享受大专待遇,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 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南 京技师将享工程师的待遇南京将出台一系列鼓励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政,技师将享受与工程师同等待遇。南京拟在企业推行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视同助理工程 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高)待遇相一致的人才薪酬政策,技工学校高级班毕业生视同大专学历,在选拔上与使用上享受大专同等学历;行业和企业举办的技工 学校教师与企业高级技师退休后,纳入事业编制统筹,全面提高技术工人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人才地位。另外,南京拟建立经费保障体系,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经 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对制造业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训,由政府买单。(2006年)

6.湖南省:《湖南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计划明文规定,全省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受聘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要成绩显著、技术精湛,均应该享受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2002年)    

7.吉林省:长春市出台了《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待遇给予明确。今后长春市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在福利、住房、休假、疗养等方面的相关待遇,可与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同。(2007年)

8.陕西省:陕 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取得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技校的合格毕 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学历同等对待,在使用上与大专生一视同仁。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等相应专业技术人才 享受同等待遇。

9.云南省:聘用技师享受工程师待遇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相应待遇,对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照大专生享受相应待遇。  

10.北京市:企 业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使高技能人才与其它相应专业技术人才在工资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与本单位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11.广西省:广西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享受相应职级的专业技术人才的有关待遇。

12.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的通知》(鲁政发〔200383)精神,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并鼓励技能人才的成长。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在企业工作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待遇。通过多种措施,在全社会努力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人才的局面。

13.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合肥市蓝领人才开发与引进计划》高级蓝领可享受工程师待遇。 

14.河南省:豫劳社职技[2004]12号文,明确规定: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100元、150”“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15.广东省: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等同高级工程师;技师等同工程师;高级技工等同助理工程师;中级技工等同技术员,均享受本单位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16.海南省:海南省政府日前向该省各市县印发的《关于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被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分别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住房控制标准、差旅费及其他福利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7.浙江省: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劳社薪[2000]210号)文件规定,从200111日起,技术工种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调整为:高级工每月50元、技师每月80元、高级技师每月130元。  根据《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浙劳人培[1991]53号)文件规定,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除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外,还享受本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技师任职满5年以上并在任职期间退休的、高级技师在任职期间退休的,其职务津贴列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技师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浙政办发[1995]149号文件办理农转非手 续。  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为技师的进修提高、传艺带徒、技术革新等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规定,高级工、技师、高 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 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同时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的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作为紧缺人才引进,并予以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本地非城镇户籍的在聘一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8.上海市:沪劳技发[1993]26号《上海市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高级技师所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19.山西省:《山 西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实施办法》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聘任,签订聘任书。聘任书内容包 括聘任岗位、聘任期限、职责范围、权利与义务、待遇、违约处理和解聘办法等。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日起,用人单位将在妥善处理内部各类人员工资 关系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其他福利待遇可按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待遇确定。  

20.辽宁省:技术工人当中的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待遇、养老福利等方面,可分别享受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待遇。《辽宁省技工院校管理暂行办法》。应聘企业应视同全日制大专毕业生对待。企业对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在其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应参照同岗位大专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执行。  

21.四川省: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第十三条精神,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者退休养老金待遇每月可提高80150元,并在表彰、进修、任用、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待。  《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07]19号《成都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委办2007 53号 

22.黑龙江省:(黑劳社发〔200023)文件中高级技师、技师其他福利待遇可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 

23.内蒙古自治区:内劳人字[1992]34号被聘任的技师,同时可享受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24.宁夏:宁夏出台《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工资福利待遇可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层次确立相应待遇。

 

2012年各省市退休高工补助统计表

 

序号

省份

高级技师/副高

高级工程师

文件号

1

北京

120

 

220

京人社养发〔2012〕40号

2

天津

150

150

280

调整方案

3

上海

延迟退休

 

 

沪人社养发(2011)63号

沪人社养发[2008]4号

4

河北

280

170

170

冀人社发〔2012〕11号

5

山西

180

180

180

晋人社厅发[2012]37号

6

内蒙古

80/120

120

150

内人社发[2011]34号

7

辽宁

450

450

550

辽人社发[2012]14号

8

吉林

450

450

500

吉人社联字[2012]10号

9

黑龙江

500

500

600

黑人社发[2012]25号

10

浙江

230

330

330

浙人社发[2012]64号

11

江苏

230

230

330

苏人社发[2012]121号
苏财社[2012]33号

12

安徽

180

180

200

皖人社明电[2012]29号

13

福建

50

50

60

闽政〔2012〕20号

14

江西

120

120

160

赣人社发〔2012〕13号

15

山东

290

290

490

鲁人社发[2012]15号

16

河南

180

180

200

豫人社养老[2012]16号

17

湖南

200

200

220

湘人社发〔2012〕40号

18

广东

600

700

700

 粤人社发[2012]55号

19

广西

80

80

100

2011年政策

20

海南

260

260

260

琼府[2012]24号

21

重庆

70

70

120

渝办发〔2011〕1号

22

四川

160

160

160

川人社发 (2012) 12号

23

云南

130-200

200

云人社发(2012)61号

24

西藏

550

550

550

新闻

25

陕西

160

160

180

陕人社发〔2012〕20号

26

甘肃

130

130

160

甘人社通(2012)114号

27

青海

400

400

450

青人社厅发(2012)16号

28

宁夏

70

70

70

 

29

新疆

100

100

100

新人社发〔2011〕10号

30

贵州

120

120

150

黔人社厅发 (2012)05号

31

湖北

200

200

290

鄂人社发(20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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